法例

第4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羅灝芝;

(二)保安司代表連興池;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及許耀明;

(五)海關代表李煜輝;

(六)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八)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九)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十)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梁碧珊;

(十一)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代任人凌詠兒;

(十二)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宋曉冬,代任人潘耀榮;

(十三)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代任人梁美玲;

(十四)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賢,代任人康宇嫻;

(十五)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林錦玲,代任人黃英傑;

(十六)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程杰,代任人毛宇;

(十七)胡景光。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一)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Luis Alexandre Cortez Da Cunha De Heredia,代任人王淑欣;

(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代任人詹建慧;

(四)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林寶華,代任人張文紹;

(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張健中,代任人鄧嘉敏;

(六)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翁月容,代任人劉杰如;

(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梁小彬,代任人李旋超;

(八)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俊隆,代任人胡惠芳;

(九)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代任人何家慶;

(十)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代任人葉榮發;

(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代任人馮穎茜;

(十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朱派波,代任人張允;

(十三)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源君毅,代任人黃則堅;

(十四)何猷亨;

(十五)林志成;

(十六)胡玉沛;

(十七)馬建釗;

(十八)馮家超;

(十九)黃健中;

(二十)鄒文瑜;

(二十一)楊永成;

(二十二)廖頴琦;

(二十三)鄭君諾。

三、續任陳永傑及鍾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