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58/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修改的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李煜輝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黃偉文,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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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