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6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二十九)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一)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

(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吳立新。

二、本批示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