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十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毛宇代表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程杰,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其代任人為范林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