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關代表黃偉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黃文忠,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