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43/2019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文化局代表陳繼春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楊子健,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榮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邱桂峰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朱彤,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委任馬寶明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