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93/2018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行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