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4/2017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代表劉運嫦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鄭錦華,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