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14/2012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王美清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秘書長的職級等同廳長級,收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的薪俸點。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