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法治增合作 保護利用荔枝碗


發佈日期: 22/02/2017
本文作者: 簡萬寧

一、保護利用文化遺產風波又起近日,工務部門決定清拆路環荔枝碗十一間處於危險狀況的舊船廠建築物,旋即引起社會的強烈議論,同屬政府部門的文化部門也有微言,事因工務部門作出清拆決定前沒有知會文化部門,也沒有與文化部門溝通。雖然荔枝碗船廠由海事及水務局管理,以及公共工程和城市規劃屬工務局的權限;但荔枝碗船廠建築與普通建築不同,它見證澳門漁業和造船業興衰的歷史,是一部活的歷史教科書,記載昔日漁民和船工的工作和生活風貌,具有重大的文化價值和歷史價值。

我們認為荔枝碗舊船廠及其周邊的環境屬於實質文化遺產的範疇,符合“文遺法”第二條“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雖仍未被評定並列入《文化遺產名錄》,也不屬於待評定的文化遺產;但這僅僅是評定工作的先後安排和行政程序的問題,並不影響其實質的重大文化價值和文化重要性,因此,理應延伸《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第11/2013號法律)的相關原則和擴大相關條文的解釋,把它納入規範中,以便有效地保護澳門特區具有重大文化價值和文化重要性的文化遺產。

二、“文遺法”明確公共部門在保護文化遺產的合作義務《澳門文化遺產保護法》明確了文化遺產調查、評定、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為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如土地工務運輸局、民政總署等有職責在維護和弘揚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方面與文化局負有相互合作的義務(“文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並且應將可能威脅屬文化遺產的財產的風險情況立即通知文化局,以及須主動或應文化局的要求,協助文化局維護和弘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同條第二、三款)。據此,具體到荔枝碗舊船廠的清拆工程項目,工務局有義務與文化局合作,讓文化局參與其中,發表專業意見。工務局若沒有這樣做,明顯有抵觸“文遺法”之虞。

三、頂層機制既設,運行卻未順暢。

為有效地推動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為從制度上協調和理順各司範疇的工作和合作關係,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十月廿八日作出第330/2015號批示,成立“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主席,成員有經濟財政司司長、社會文化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政府發言人、行政長官辦公室兩名代表及政策研究室兩名代表。該委員會職責包括:對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作出研究和頂層設計,並制訂有關政策,制訂未來五年發展規劃。

從分析《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諮詢文本)可瞭解到,路環荔枝碗舊船廠工業遺址及鄰近棚屋的活化和利用發展屬於四個目標之一的“發展多元化旅遊產品”的三個策略建議之一的“營造濱水空間”的規劃內容。此規劃由短、中、長期三項措施組成。當中,短期措施具體內容有:“利用路環荔枝碗船廠工業遺址及鄰近棚屋,發展成為休閒的臨海地區,開放濱水空間給予居民及旅客作休憩場所。除了可用作造船工藝的工作空間,面積較大的船廠亦可改造為演示場地,打造荔枝碗為具活力的臨海地區,傳承本地傳統造船工藝產業。工業遺址可修繕成為工藝展示廳,介紹澳門造船工業的歷史。同時,利用現有的路環碼頭,配合海島遊的發展。”由此可見,對於荔枝碗的活化利用發展規劃既屬社會文化司的權限和工作內容,由旅遊局和文化局負責統籌規劃,其他公共部門的角色和作用應屬合作和輔助性質。否則,將出現多頭管的狀況,引致“有功相爭”和“責任推卸”的困局。

路環荔枝碗舊船廠工業遺址及鄰近棚屋的活化和利用發展是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總體規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屬於“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的職責範疇,應在頂層組織層面預先作出合理的部署和安排,明確分工,劃定權責。若能事先作出合理統籌,就會避免目前的不協調和亂象。

四、保護利用文化遺產既需官民合作,亦需官官合作。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口日益膨脹,有限的土地是制約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同時在城市現代化的發展和建設中還會遇到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這是不可迴避的實際難題。因此,必須解決好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問題,合理平衡兩者的關係,不能有任何偏頗,更不能以一方來否定另一方,否則,建設出來的城市因沒有文化遺產的支撐和潤澤而失去文化和歷史內涵,欠缺自己的特色,難以吸引世界遊客到訪旅遊休閒。

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是一項宏大的目標,非一朝一夕所能實現。因此,在制訂總體規劃以及其他領域單項規劃時,公共部門之間必須密切聯繫,加強溝通,通力合作,摒棄各自為政的陋習;同時,還要廣泛地發掘社會力量,充分聚集民間智慧,使制訂出來的總體規劃與其他領域的單項規劃,以及其他領域的單項規劃之間能形成統一、協調和聯繫,不致出現矛盾和衝突,共同服務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的目標。

簡萬寧(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主席,澳門科大、城大兼職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