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推動智慧旅遊


發佈日期: 25/01/2017
本文作者: 簡萬寧

 

    一、智慧旅遊的涵義和由來

    智慧旅遊,英文為Smart Tourism,是指依託物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雲計算技術,以及人工智慧技術四大關鍵技術等新一代資訊技術(也稱資訊通信技術,英文全稱為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ique,縮寫為ICT)。通過感知化、物聯化、智慧化的方式,可以將旅遊過程中的物理基礎設施、資訊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和商業基礎設施連接起來,成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礎設施,使旅遊業涉及的不同部門和系統之間實現信息共用和協同作業,更合理地利用資源,做出最好的旅遊活動和管理決策,及時預測和應對突發事件和災害。從而實現旅遊資源及社會資源的共用與有效利用的系統化、集約化的管理變革,以滿足遊客個性化需求,提供高品質、高滿意度服務。

    “Smart Tourism”一詞中的“Smart”其中文意思為“聰明”、“精明”,與“Tourism”組合而翻譯為中文的“智慧旅遊”。此中文意思相當貼切,能科學地體現當代旅遊的特徵。

    智慧旅遊的概念與智慧地球和智慧城市概念具有天然的聯繫,它從智慧城市派生出來的創新概念,是智慧城市概念外延所涵蓋的重要組成部分,智慧旅遊能豐富智慧城市的概念內涵。智慧城市的概念最早源於IBM(國際商用機器公司)提出的“智慧地球”這一理念。此前,類似的概念還有數字城市等。二○○八年十一月,恰逢二○○七年至二○一二年環球金融危機伊始,IBM在美國紐約發佈的《智慧地球:下一代領導人議程》主題報告所提出的“智慧地球”,即把新一代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在各行各業之中。

    二、智慧旅遊的特徵

    基於國際上的智慧城市研究和實踐,“智慧”的理念被解讀為不僅僅是“智慧”,即新一代資訊技術的應用,更在於人體智慧的充分參與。

    智慧旅遊的應用對象涉及四類,即:以政府為代表的旅遊公共管理與服務部門、旅遊者、旅遊企業以及目的地居民。與傳統資訊技術應用面向政府、企業與旅遊者三大主體不同,智慧旅遊將目的地居民納入應用對象,即智慧旅遊在智慧城市外延下,不僅能夠為旅遊者提供服務,還能夠使旅遊管理、服務與目的地的整體發展相融合,使旅遊者與目的地居民和諧相處。為此,政府在制訂旅遊相關政策時不能不考慮居民這類主體,不能忽視居民在旅遊業中的角色和所持份額。

    三、智慧旅遊非具旅遊產品屬性

    根據旅遊學對旅遊產品的概念的理論,旅遊產品簡單而言是指“經歷”或“體驗”。我們可從兩個層面來分析:一是整體旅遊產品(The Total Tourist Product),二是單項旅遊產品(The Specific Tourist Product)。整體旅遊產品是從旅遊消費者角度進行定義,是指以旅遊消費者在目的地訪問期間的活動為基礎所實現的一次完整的旅遊經歷。單項旅遊產品則是基於旅遊企業的立場而提出,是指旅遊企業面向旅遊消費者市場提供的設施和服務,或者更為準確地說,是指旅遊企業借助一定的設施和設備面向旅遊消費者提供的服務項目。由此可見,“智慧旅遊”不屬於旅遊產品,為此,應該把它與各種旅遊產品如體育旅遊、養生旅遊、休閒旅遊進行區分,不可混為一談。

    根據上文對智慧旅遊的定義,我們經已清楚它是指政府、旅遊者、旅遊企業和居民四主體應用和共用現代資訊通信技術於旅遊活動、旅遊經營管理、旅遊公共管理,以及與居民建立和諧關係的手段或工具。雖然智慧旅遊不屬於旅遊產品,但它對改良和提高旅遊產品的品質發揮正面和積極的作用,從此層面看,它與旅遊產品也存在密切的聯繫。

    四、建世旅中心急需智慧旅遊的法律環境

    智慧旅遊有多種不同的提法,有稱“智慧旅遊”,有稱“數據旅遊”。中國內地慣稱為“互聯網+旅遊”。無論稱謂如何,其實質和目的基本如一,即把新一代資訊技術應用到旅遊領域,使旅遊者、旅遊企業、政府部門和旅遊目的地居民充分互享資訊,各取所需,科學、合理、高效地安排旅遊活動、生活、經營和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監管。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一六年九月份正式實施的《五年發展規劃》和正在編制的《旅遊業總體發展規劃》也都有建設智慧城市和發展智慧旅遊的構想,足見,智慧旅遊是全球和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下,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物聯網、互聯網、移動通信技術、雲計算技術,以及人工智慧技術等漸漸被應用到各行各業和公共管理領域,不同程度上影響人們的旅遊活動、生活、商業活動和公共管理事務。新一代通信技術的持續發展和普及,必將嚴重挑戰傳統的旅遊活動形式、生活方式、商業營運,以及公共管理的理念和模式。與此同時,現行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漸現落伍,不合時宜。為此,着手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以及制定新的配套法律法規勢在必行,否則,將會出現“無法可依”的困局,阻礙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例如:“淘寶”的產生和快速發展經已嚴重打擊傳統的實體店的購物模式;“支付寶”的面世漸漸衝擊和取代傳統現金支付的方式,且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追捧;“優步”(Uber)、“滴滴”叫車平台和技術的應用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愛戴,大大地方便了消費者的出行。

    以此檢視澳門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滯後和空白的狀況捉襟見肘,顯而易見,有修訂和創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面對新一代通信技術普遍應用到各個領域所產生的林林總總的法律問題,現行法律存在缺位之虞,無法解釋和處理一些新問題,這些新產生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一)透過網絡(線上)簽訂合同,合同成立地的確定就是個法律問題。例如,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出差時透過隨身所帶手提電腦簽名,簽名地與電腦註冊登記地不一致,如何確定合同成立地?

    (二)若合同是透過自動電文系統自動訂立,沒有人員操作。在合同協商至成立過程中須經過邀約、承諾程式。這些過程全由自動系統進行,若沒有自然人複查這些系統的話,如何確定邀約、承諾的到達和接收時間?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問題是如何確定邀約撤回和撤銷以承諾的撤回的時效。

    (三)透過互聯網(線上)購物,中間涉及出售方、提供互聯網平台方、運送方、定點收貨方等多方當事人以及多個環節。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當貨物質量存在瑕疵或因瑕疵致消費者或其他人受到傷害時,如何確定過錯方以及如何歸責?法院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四)透過互聯網出售和購買交通票據和各類門券,若不能兌現,如何歸責?

    以上這些問題是互聯網面世和普及的當下,世界各國和地區普遍面對的法律問題,澳門也不例外。鑒於此,為配合智慧城市的建設,智慧旅遊的推行,立法者應摒棄墨守成規的陋習,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創新思維,全面檢討澳門現行的法律法規,並適時修改,創制新的法律法規,以填補旅遊某些領域的法律空白,開闢和優化澳門智慧旅遊的法律環境,以迎合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要求。

 

    簡萬寧

    (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主席、澳門科技大學、城市大學兼職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