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非遺若干概念和專業問題 下


發佈日期: 31/03/2016
本文作者: 簡萬寧

 

    八、商業化故意混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的關係

    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我們已經基本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體是沒有物質形態的,即便定義中有提及“……及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和文化場所。”但是,在評定時主要關切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體,而非與本體相結合的哪些“有物質形態的物品”。後者起到的僅是輔助性的作用,而非主要作用。這一點上文經已詳細論述過,在此不再贅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或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或成品或作品”,與上面所述的“有物質形態的物品”不是相同的概念。它是指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技藝、知識、表演、實踐所產生的成果或作品或物品,或者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換言之,被評定為具有重大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普遍價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藉助特定的載體才能重現其上述的文化價値於世人面前,才能被世人所認識和了解,才能引起世人的珍惜和愛護,以致自覺地和積極主動地進行傳承和傳播。

    某些地區的民間傳統文學、藝術、醫藥、技藝因被評定為世界級或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後,自然地提升該地區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也自然地使到該地區的某種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技藝創作或製作的成果(產品/作品)一時成名,受消費者的強烈追捧。“聰敏”的商人看到了商機,挖空心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身上做文章,藉評定並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一事實,從廣吿入手,故意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成果/成品/作品/物品)”混為一談,突出賣點,引起消費者的注意,提高銷售量,增加經濟收入。舉個實例,筆者曾在珠海看到許多出租車的車身上印有“山東省東阿阿膠”的廣吿,用醒目的文字特別註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山東東阿阿膠”,其他的廣吿內容是一些療效。基於自己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了解,也具備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筆者認為這則廣吿明顯是商業化的行為,把“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山東東阿阿膠”劃上等號,混為一談,是為了加大促銷效應的廣吿伎倆。必須指出,雖然山東省東阿縣向國家申報一項與阿膠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並被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但是它的項目名稱為“東阿阿膠製作技藝”(被列入“傳統醫藥”類別)。據此,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東阿阿膠製作技藝”而配製成“東阿阿膠”這一“傳統醫藥”產品,它們之間雖有聯繫,但不是同一概念。理由如下:

    1.“東阿阿膠製作技藝”當被評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後,它已從私人領域過渡到公共領域,成為公共財產(富),其所有權(或稱擁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擁有該配製技藝的傳承人或申報單位或地區不能再視它與一般產品一樣,任由支配和處分。而依“東阿阿膠製作技藝”配製成的“東阿阿膠”產品,透過市場出售給市民後,其所有權則移轉給消費者,成為消費者的私有財產,由任他或她自由處置,別人不得干涉。

    2.可以自由投入市場並向消費者出售的僅僅是依“東阿阿膠製作技藝”而配製成的“東阿阿膠”產品,而非製作技藝。其配製成的產品才是消費者所需要的日常消費品和滿足消費者的消費屬性。

    3.東阿阿膠製作技藝不屬於消費品,不具有消費品的特質,它須經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修得成果,它是修習的標的。

    4.東阿阿膠製作技藝不具有產品的屬性,無法在短期內大量重複生產出來,並推向市場。其性質如同專利和專利產品一樣,專利僅由專利權人(即發明者或設計者)個人擁有,未經他的許可或透過合同轉讓,其他人不得使用;而專利產品是可以藉專利技術大量重複生產出來的產品,並推向市場,出售給消費者。

    其實,如同“阿膠”的例子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裡還有許多,例如“豆腐傳統製作技藝”(申報單位為安徽省淮南市)、“泡菜製作技藝”(申報單位為吉林省延吉市)與以及“涼茶製作技藝”(申報單位為廣東省文化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等。鑒此,商人不應為圖謀更多的經濟利益,故意把被評定為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種技藝或傳統醫藥配製技術與透過這些技藝製成或產生的產品或作品或成品或成果混為一談,誤導消費者。例如,不能把“豆腐傳統製作技藝”說成是“豆腐”,不能把“泡菜製作技藝”說成是“泡菜”、不能把“涼茶製作技藝”說成是“涼茶”。惟有前者才是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後者則不是,必須嚴加區分。(下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