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旅遊”與“文化”的概念和關係 下


發佈日期: 18/03/2015
本文作者: 簡萬寧

三、旅遊旅遊業非同一概念經上文對“旅遊”概念性定義的研究,已經清楚知道“旅遊”(Tourism)是一種人類的行為,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現象,因而旅遊旣具有社會屬性,也具有文化屬性。雖然“旅遊業”(Tourism Industry)與“旅遊”相關聯,但不是同一概念。顯而易見,“旅遊業”是一類“產業”(Industry),是一經濟部門。由於旅遊活動的特殊性,提供能滿足遊客進行旅遊活動的產品或服務不是單一類型,而是多種產品或服務的集合,廣義的旅遊業必須涉及行、遊、吃、住、購和娛等諸方面的產品或服務。為此,旅遊業須由多種企業或經濟部門構成,才能滿足遊客順利完成旅遊活動所需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就是我們據以定性“旅遊業”是一綜合性的產業(部門)的理據。由此可見,旅遊業不像傳統產業那樣邊界分明,這就是旅遊業的特點。

根據旅遊產品的定義及分類理論,“旅遊產品”(或稱旅遊商品)的定義是指為滿足旅遊者審美和愉悅的需要,而在一定地域被生產或開發出來以供銷售的物象與勞務的總和。從結構上對旅遊產品進行分類,可把旅遊產品分為“核心旅遊產品”(Cure Product of Tourism)和“組合旅遊產品”(Package Product of Tourism)。兩者整合為“廣義的旅遊產品”。“核心旅遊產品”是“狹義的旅遊產品”即核心旅遊產品,是旅遊產品的原始形態,具有能滿足遊客審美需要和愉悅需要的效用和價值,如旅遊地(包括景點、景觀和遊樂設施等);後者是旅遊產品終極產品形態,是旅遊企業(如旅行社)或旅遊相關企業(交通運輸、住宿、飲食等企業)圍繞旅遊產品的核心價值而做的多種價值追加,這種追加旣可以發生在生產領域,也可以發生在流通領域,旣可以由旅遊產品的生產企業來完成,也可以由旅遊產品的銷售企業來完成。通過這種追加,旅遊產品具有幾乎可以滿足遊客旅遊期間一切需要的效用和價值。

參照“旅遊產品”定義和分類理論,可以把“旅遊業”作廣義和狹義的定義。廣義旅遊業的定義是指“由各個提供各種旅遊產品以滿足旅遊者的旅遊需求(核心旅遊產品和組合旅遊產品)的旅遊企業構成的集合。”狹義旅遊業的定義是指“由各個提供核心旅遊產品以滿足旅遊者的旅遊需求(審美和愉悅)的旅遊企業的構成的集合。”據此可以從廣義的角度,把旅遊業分為如下幾類:(1)旅遊觀賞娛樂業。旅遊觀賞娛樂業是旅遊業的核心部分,以向遊客提供觀賞產品(核心旅遊產品)為其基本產業職能。

(2)餐飲住宿業。飲食和住宿是遊客在旅行和逗留過程中必須滿足的基本需要。

(3)旅行社業。旅行社業是一個典型的中介服務型產業,它由各個向遊客和旅行者提供產品組合、信息、導遊、陪同和預定等服務的企業組織構成,也是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4)交通通訊業。交通和通訊兩大產業是旅遊業實現遊客和旅遊信息的空間位移的基本憑借。

(5)旅遊購物品經營業。旅遊購物品是遊客在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旅遊過程中購買各種物品,如旅遊紀念品、工藝品、文物古玩字畫等。

在人們以往的認識中,並沒有把觀賞娛樂業這一旅遊業核心部分置於足夠重要的位置,甚至在某些旅遊經濟學教材中根本未對這一產業探討。這在研究旅遊問題時顯然是本末倒置的。這種認識給人們造成極大的錯覺,就是旅遊業主體部分是住宿、餐飲,是旅行社,是交通部門,殊不知沒有了旅遊觀賞業,上述的各個產業的存在意義僅在於其他旅行者或本地居民服務,或者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旅行社)。所以,這種認識不僅有理論上的問題,而且給實踐帶來的直接影響,恐怕就是阻礙了旅遊景區(點)的產業化進程,以及對這種產業所依賴的資源的認識和重視。因此,我們強調,相對於旅遊觀賞娛樂業而言,其他產業都是提供旅遊產品追加值的產業,從旅遊的角度說,它們都處於附屬的地位。

四、“旅遊”與“文化”結合可構成不同含義的詞組“旅遊”與“文化”可以結合在一起,書寫成“旅遊文化”或“文化旅遊”,這裡可以詮釋為三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兩者是並列關係,無論誰先誰後,皆是兩個單獨“詞”的並列結合而已。因此,可理解為“旅遊”與“文化”或“文化”與“旅遊”。它們之間各自獨立,沒有主從(或稱偏正)關係,他們的定義已在上文介紹過了。其二是兩者之間存在限制關係,構成一個主從(或偏正)關係的詞組或稱短語,後者為中心詞,是主要的,前者為附加詞,是從屬的。據此,“旅遊文化”和“文化旅遊”具有不同的含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必須嚴格區別。

(一)“旅遊文化”與“文化旅遊”的概念至止目前,中外學術界對“文化旅遊”與“旅遊文化”概念的定義可說林林總總,莫衷一是,不完全一樣,但有共同點。下面介紹幾種以供參考:1.旅遊文化(Tourism Culture)的概念(1)美國學者羅伯特 · 麥金托什和夏布肯 · 格波特在《旅遊學:要素、實踐、基本原理》一書中所指出:“旅遊文化是在吸引和接待遊客與來訪者的過程中,遊客、旅遊設施、東道國政府和接待團體的相互影響所產生的現象與關係的總和。”(2)克雷克對“旅遊文化”定義為:“最大限度地獲取旅遊文化的產品價值,重新確定遊客的經歷和經驗,確定旅遊的文化影響,適應旅遊產業的文化變化。”(3)中國內地學者徐菊鳳認為:“旅遊文化是指與旅遊這種人類行為有關的文化現象的總和,是以一般文化的內在價值為依據,以吃、住、行、遊、購、娛六大要素為依託,以旅遊主體、旅遊客體、旅遊介體和旅遊研究之間的相互關係為基礎的,在旅遊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觀念形態及其外在表現的總和。”(4)另一位內地學者劉曉航給“旅遊文化”定義為:“是指旅遊主體在其旅遊動機的趨使下,受到旅遊客體文化價值的吸引,以旅遊介體的經營服務為依託,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有機形成的觀念形態及其外在表現的總和,同時是旅遊客源地社會文化和旅遊接待地社會文化通過旅遊主體的活動相互交流碰撞的過程與結果。”綜合上面的定義可以瞭解到,“旅遊文化”是屬於社會文化的一種,是在特定領域——旅遊所形成的文化現象,它所考察的是旅遊主體、旅遊客體、旅遊介體在旅遊活動中有機形成的觀念形態、外在行為表現的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總和,以及透過遊客的旅遊活動使客源地和旅遊接待地的兩地文化進行相互交流碰撞的過程和結果。因此,旅遊文化旣具有大衆文化的特徵,也具有與大衆文化不同的獨特的特徵。

2.“文化旅遊”(Culture Tourism)的概念與“旅遊文化”一樣,對於“文化旅遊”概念也有很多定義,可從廣義,也可從狹義對“文化旅遊”進行定義。下面列出幾種文化旅遊定義供參考:(1)世界旅遊組織從狹義層面給“文化旅遊”定義為:“人們出自文化動機而進行的移動,諸如研究性旅行、表演藝術、文化旅行、參觀歷史遺跡、研究自然、民俗和藝術、宗教朝聖的旅行、節日和其他文化事件旅行。”(2)克雷克(Craik,1997)將“文化旅遊”定義為:“通過習慣性的旅行,使遊客進入到其他文化和其他地方去瞭解當地民衆,他們的生活方式、遺產和藝術;以直接的方式眞正瞭解這些文化以及它們在歷史語境中的表現。”(3)中國內地學者郭麗華給“文化旅遊”定義為:“是以文化為依託,滿足旅遊者文化需求的旅遊。文化旅遊是指旅遊介體(旅遊部門)為旅遊主體(旅遊者)提供富含文化特色的客體(文化產品和服務),使旅遊者獲得文化享受。”(4)內地學者鄭晴雲指出:“文化旅遊是指那些以文化為旅遊的靈魂和核心,以文化吸引物為主要外部要素,而去尋求不同文化形式的生活體驗,拓展文化視野,完善自我的發展性旅遊。”透過上文的分析,“文化旅遊”是大衆旅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是基於旅遊觀賞物(或稱旅遊吸引物)的性質、價值和效用而作的分類。因此,文化旅遊旣具有大衆旅遊的特徵,也具有區別於大衆旅遊的特徵。

(二)“旅遊文化”與“文化旅遊”的區別綜合上文的分析,應該毫無猶豫地認為,“旅遊文化”與“文化旅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必須嚴格區分,不能誤用。下面是兩者的區別:

(1)所屬的範疇不同

旅遊文化與文化旅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旅遊文化屬於文化的範疇,是文化的一個門類。文化旅遊屬於運動的範疇,是旅遊的一種類。”(馬波)

(2)側重點不同

旅遊文化側重文化,文化旅遊側重旅遊

 (3)研究範圍不同

旅遊文化主要是研究旅遊主體、客體和介體對彼此的時空傾向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以及由此形成的種種關係,它所及的範圍比文化旅遊要廣得多。”(徐菊鳳)

(4)學科歸屬不同

“‘旅遊文化’主體屬於旅遊社會學、心理學、倫理學的研究範疇(我國目前沒有一個籠統的‘文化學’學科),部分屬於管理學範疇;而‘文化旅遊’主體屬於旅遊管理學和旅遊開發規劃學共同的研究範疇,從西方學術界對學科劃分體系看,‘旅遊文化’主要屬於基礎學科,而‘文化旅遊’屬於應用學科。”(徐菊鳳)五、旅遊行政部門劃入經濟財政司管轄的怪論前些日子,聽聞個別議員和一些公衆人物建議把主管旅遊的行政部門——旅遊局劃歸經濟財政司主管。這種建議明顯看出提議者對“旅遊”的本質沒有科學的瞭解,只著眼於與旅遊相關的旅遊中介服務業的旅行社、提供旅遊餐飲服務,以及提供旅遊交通運輸服務等行業的經營行為具有經濟性質,而沒有深入瞭解旅遊的文化本質。足見,提議者受“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視角的影響,因而作出背離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皆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歸分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科技的上級部門的政府架構設置和職能分配做法的建議。如此提議似乎有點未經縝密思考而順口開河之虞。

經調查瞭解到,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皆把旅遊行政部獨立設置,或者與文化、體育合併,並受分管文化、教育、科技、旅遊、醫療、衛生事務的上級政府部門管轄,如珠海市把旅遊、文化和體育合併為一個局,稱為“珠海市文體旅遊局”,受分管文化、教育、科技、旅遊、醫療、衛生事務的上級部門(副市長)管轄,而沒有劃歸分管經濟的上級政府部門(副市長)管轄。深圳市也與珠海市一樣,把文化、體育和旅遊局合併設置一局,名稱為“深圳市文體旅遊局”,受分管文化、教育、科技、旅遊、醫療、衛生事務的上級部門(副市長)管轄。

從國際範圍看,也是如此。以二○一四年在澳門舉行的“第八屆APEC旅遊部長級會議”為例,從出席嘉賓的職務頭銜足以說明。馬來西亞的代表為旅遊與文化部部長達圖 · 斯里 · 穆罕默德 · 納茲里、巴布亞新幾內亞的代表為文化、藝術與旅遊部部長博卡 · 康得拉、泰國的代表為旅遊與體育部部長科布坎恩 · 瓦塔納芙然庫爾、韓國的代表是文化體育觀光部第一次官金?範、墨西哥是旅遊部副部長法蘭西斯科 · 馬沙 · 佩納、越南的代表是文化、體育與旅遊部副部長胡英俊、菲律賓的代表旅遊部部長助理羅蘭多 · 坎尼扎爾、俄羅斯的代表旅遊署國際合作司司長卡羅夫金,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是旅遊事務署專員榮偉雄。有的國家或地區是把旅遊行政部門劃歸非主管經濟的上級政府部門管轄,如台灣地區“觀光局”受“交通部”管轄,日本國土交通省下設觀光廳。有的國家或地區即便沒有設置獨立的旅遊行政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沒有與文化、體育合併設置同一上級主管部門,也與經濟部門合併設置一個上級主管,而不是在經濟部門內下設一旅遊行政部分,如印尼為旅遊與創意經濟部、智利為經濟發展與旅遊部。

從目前澳門旅遊局主管的事務分析,雖然酒店業與同類行業、設於酒店內餐飲業,以及桑拿、卡拉OK等娛樂場所等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皆具有經濟性質,以營利為目的,但仍然劃歸旅遊局主管。筆者認為,這或許是這些行業與旅遊具有密切的關係,受其佔主要地位的文化屬性影響使然。

綜上所述,主管旅遊的行政部門——旅遊局萬萬不可劃歸經濟財政司管轄,否則將是澳門“與衆不同”的特色,是另類的政府部門架構和職能設置。

 

六、結 語

毋庸否認,眞正意義的“旅遊”的產生是社會和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人類有了剩餘的物質財富,並不斷豐富,有了可自由支配的金錢,為旅遊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條件。隨著工業革命於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在英國首先發生,對當時社會帶來了一系列的變化,尤其對當時整個旅遊活動的發展產生的推動作用。一八四五年,托馬斯 · 庫克組織一次具商業性質的團體消遣旅遊,開創了商業性質旅遊業的先河,使旅遊業成為眞正意義的產業部門或經濟部門,對世界旅遊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不可否認旅遊與經濟存在密切的關係,旅遊具有經濟屬性。

雖然經濟的發展為眞正意義的旅遊產生提供物質條件,但是它對旅遊活動的產生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非決定性,僅為一種條件。眞正驅動人們進行旅遊活動的原因則取決於旅遊需要和動機,這是內因,是決定性的因素。再說,人們外出進行旅遊活動是出自審美和愉悅之目的,而非為獲取金錢的經濟利益。經對文化概念分析所知,審美和愉悅屬於文化概念的範疇。因此,能吸引遊客不惜辛苦、遠道到訪旅遊目的地的誘因,必然是具有文化內涵、具文化品位的旅遊吸引物(旅遊觀賞物)。唯有它才能使遊客獲得全面的生理和心理快感,才能確保遊客回頭重遊,吸引越來越多國際遊客到訪,使旅遊業長盛不衰,持續發展。

倘若我們把持不住旅遊文化的本質,那麼,可能會導致旅遊項目的開發規劃建設、旅遊政策的制訂、旅遊產品的設計和包裝充斥著濃烈的商業味,從而出現旅遊吸引物粗製濫造,重複建造,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旅遊產品庸俗、沒品位。這樣做雖然可使某些旅遊經營者能賺快錢,獲取短期的經濟利益,但長遠而言將斷送澳門整個旅遊業。(下)

簡萬寧

澳門特區政府旅遊發展委員會委員、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