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旅遊”與“文化”的概念和關係 上


發佈日期: 11/03/2015
本文作者: 簡萬寧

一、序 言

由世界旅遊組織(UNWT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舉辦的“第一屆世界旅遊文化大會”二○一五年二月四日在柬埔寨舉行,來自九十九個國家和地區近一千一百位嘉賓出席會議,其中四十多位代表為各國的旅遊部長和文化部長,還有各國(區)主管旅遊、文化範疇的官員、旅遊企業代表及學者、記者等。是次會議突出的特點是把“旅遊”和“文化”的關係作為大會主題探討,分享觀點和經驗,為各國和地區將來旅遊業的發展指明瞭方向。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選擇在全球旅遊業蓬勃發展之適當時機,圍繞“旅遊”和“文化”關係這一主題舉行如此別開生面的大會,是前瞻之舉,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學術研究層面看,國際組織能科學地把握“旅遊”和“文化”的內在聯繫性以及本質上的同構性,注意到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回歸“文化”的本質,旅遊景點、景觀的開發規劃建設和旅遊產品的包裝、設計、整合必須以文化支撐,充分體現文化的內涵和價值,才能提升旅遊產品的品質,充分享受旅遊的樂趣和愉悅。從某一層面上看,今次大會給旅遊企業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在投資開發旅遊項目和經營旅遊業追求營利目的之同時,必須守住旅遊依託文化這一底線,不能為獲取眼前的利益和個體的利益,以犧牲文化為代價。長此下去,必定斷送一國或一區的旅遊業。

二、旅遊承載著文化,文化是旅遊的靈魂。

 

(一)文化的概念性定義

對於“文化”概念的定義,社會學、人類學、旅遊人類學、旅遊文化學等不同學科,從本身的視野出發,對“文化”作了大同小異的界定。根據統計,自一八七一年至今,全世界出現了260多種關於“文化”的定義。經整合,比較相通且被普遍採納的定義是:從廣義來說,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來說,指社會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它又泛指一般知識。現代社會,人們常採用廣義的文化定義。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解釋“文化”,即指人類在長期的社會活動和生產活動中創造出來一切非自然物,以及逐漸形成並被普通接受和傳承的社會實踐、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等行為和社會現象。根據廣義文化的定義,以內容為標準,可以把廣義文化分為三大類:

(1)器物性文化(或稱物質性文化),是指人類歷史長河中經人類加工製作和改造的一切人造物,如長城、澳門大三巴牌坊等,可以憑人感觀感覺到的有物質形態的實物。

(2)制度性文化(或稱規範性文化),是指人類制訂的一系列行為規範,包括兩方面:一是強制性較強的規範,如政策、紀律、規章、法律等;一是強制性較弱的規範,如風俗、習慣、道德等。

(3)觀念性文化(認知性文化),是指由一定形態的政治和經濟決定的觀念形態,如哲學、文學、藝術、宗教、信仰、價值觀、理念等。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候往往從狹義的角度來表述“文化”這個詞,如指某個人沒有文化或文化程度低,只能是從狹義角度指某人運用文字的能力低,或指某人缺乏特定領域的一般知識,或指某人讀書少、學歷低。根據社會學知識,“社會”構成包括三大基本要素:行為主體(人口)、文化、社會關係。由此可見,文化是人類特有的現象。人創造了文化,創造了社會,任何文化都不能脫離社會及社會化的人而存在。同時,社會、文化又創造了人,社會離開了文化就不能進步,人離開了文化就不能進入文明狀態。因此,文化是人和社會雙向運動的產物,是人和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的遺產。它旣是人的社會化的前提,又是人的社會的延續。人的社會化攜帶著文化,並使人成為有文化的人,這是人向社會運動的走勢。

 

(二)旅遊的概念性定義

1.被經濟化的“旅遊”定義如同“文化”的定義一樣,古今中外,基於學術研究以及統計和管理的需要,不同主體對“旅遊”的定義有所不同,乃至作出相悖的界定。經對“旅遊”定義的歷史考察可知,最早對“旅遊”進行系統的觀察和思考是經濟學家,而非文化學家或旅遊學家,因而對“旅遊”的研究和定義自然受到經濟學的思維方式、視角和研究方向的影響,充斥著經濟的內涵,偏離了“旅遊”的本質。在經濟學家看來,“旅遊的功能是從國外向國內輸入資金,其意義在於旅遊支出該經濟體中的各部門,尤其是飯店經營者所產生的影響。”顯然,在這裡經濟學家把“旅遊”活動視為社會領域,以及產業和貿易相互聯繫的一種綜合現象。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才產生了種種泛泛而論經濟化的旅遊定義。

中國內地旅遊專家謝彥君針對經濟學家的“旅遊”定義提出了質疑,他指出:“在旅遊概念中出現的這種輕率地把旅遊和所牽動的相關現象混淆起來,試圖用單一的詞匯負載產業和不同類型的旅遊這樣複雜的含義的事實,是導致我們直到今天也無法發現旅遊本質的重要原因之一。出於經濟分析的需要或其他功利性目的而把‘旅遊’說成是一種經濟活動甚至是一個產業,一個經濟部門,顯然在邏輯上是混亂的,在學術上也是不嚴肅的。”對此,美國著名旅遊專家托馬斯 · 戴維遜撰寫的《旅遊眞是產業嗎?》一文中認為:“旅遊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不是一種生產活動;所有旅遊者支出的總和並不是這一組相似的企業的收入所得;旅遊是一種經歷或過程,不是一種產品——這種經歷又是相差懸殊的。”2.文化學者和旅遊學者的“旅遊”定義隨著旅遊學術研究的深入,以及學術隊伍構成的多元化,一些人越來越注意到旅遊的文化內核,甚至力主旅遊是一種社會文化行為,是衆多休閒行為中的一種。這些學者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揭開了罩在旅遊之上的經濟外衣,深入到了旅遊本質,為旅遊的研究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切入點。從此,以法國、英國、瑞士等旅遊發達國家的許多旅遊專家、學者開始從“文化”的視角去研究、探討“旅遊”本質,關注“旅遊”非經濟性的本質屬性。廣被學術界普遍接受的“旅遊”定義是瑞士學者漢澤克爾與克拉普夫在一九四二年合著的《普通旅遊學綱要》一書中的旅遊定義,也特別強調了旅遊者在出行目的上的非經濟性。該定義指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所引起的現象和關係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永久定居,並且不從事任何賺錢的活動。”他們這一對“旅遊”非經濟定義是公認為較早又較權威的旅遊定義,也為後來的種種泛泛的旅遊定義起到啟蒙作用。

得益於漢澤克爾與克拉普夫的“旅遊”定義的學術成果的影響,歐美等旅遊發達國家的官方機構,以及國際旅遊組織相繼對“旅遊”作出定義。主要有:(1)美國參議院領導下的一個特別研究小組曾指出:“旅遊是人們出於日常上班工作以外的其他原因,離開自己的居家所在的地方,去其他某一或某些地方的旅行和訪問活動。”(2)英國旅遊局(BTA)前執行官L.里考瑞什曾指出:“旅遊是(作為旅遊者的)人的活動,即是需求市場的活動,而非產業的活動……”。

(3)世界旅遊組織(WTO)一九九一年六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一次關於旅遊統計工作的國際會議。在會議上,對“旅遊”的標準化提出了權威性的建議。指出:“旅遊活動(旅遊)是人們出於休閒、商務以及其他目的,短期(歷時不超過一年)離開自己的慣常環境,前往他鄉的旅行活動,以及在該地的停留訪問活動。”(4)國際著名旅遊學者、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史密斯教授對這一定義解讀是:“旅遊是指一個人旅行前往其慣常環境之外的某地開展一整套活動,整個活動行程歷時不超一年,並且其外出旅行的主要目的不是去從事從該地獲取勞動報酬的活動。”(5)我國著名旅遊學專家、南開大學教授李開元經研究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採用中文的表述習慣,把它表述為:“旅遊是人們出於移民和非就業之外的目的,暫時離開自己生活的慣常環境,前往他鄉開展的旅行和逗留訪問活動。”(6)我國另一位旅遊學專家謝彥君在對旅遊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旅遊”作出定義:“旅遊是個人以前往異地尋求審美和愉悅為主要目的而度過的一種具有社會、休閒和消費性的短暫經歷。”根據謝彥君的觀點,對“旅遊”作出概念性定義,必須在本質、屬性和特徵三個層次上給出旅遊的規定性。旅遊本質是審美和愉悅,這是古今中外的旅遊莫不如此的,是所有旅遊都必須具備的內核,否則就不成為旅遊。當然,從相反的方向推論是錯誤的,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審美和愉悅行為都是旅遊。從屬性上分析,所有的旅遊都具有社會性、休閒性和消費性等三大屬性。從旅遊外在所表現特徵是異地性和短暫性。唯有這樣才能對“旅遊”作出科學的定義。

李天元教授認為旅遊基本特徵應包括“非移民性和非就業性(即非收取報酬性)。

 

(三)旅遊的文化屬性

根據對“旅遊”產生的歷史考察,我們已經瞭解到:“旅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人類形成審美意識之後才產生眞正意義上的“旅遊”。許多旅遊學者研究結論皆趨向同一觀點,即早期人類為適應自然環境或為逃避自然災害或戰亂而進行非自願性的遷移,不是眞正意義的“旅遊”;古代皇帝出巡、文人墨客的遊歷,以及一些公務活動和科學考察活動也不是眞正意義的“旅遊”,充其量也僅視為“旅行”,因為他們非以出自審美和愉悅為目的,不是為了獲得生理快感和心理快感。把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有關人的需要的層次理論結合旅遊者的出遊需要分析,可以認為人們外出旅遊的需要不僅僅是為了滿足低層次的“肉體的生理需要”,更重要是為了滿足追求“社會需要”、“受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之需要”等更高層次的心理需要。這才是人們不惜金錢、不辭辛苦、千里迢迢前往異國他鄉進行旅遊的主要目的。人們為了健康與快樂、精神上的滿足,可以稱為是人的“精神狀態得到自由解放的象徵”。“旅遊”活動作為人的自由生命的表現形式,擺脫了異化勞動的束縛。旅遊活動屬於人的精神享受和自我發展的需要,是文化趨使的結果,是一定文化背景的產物,沒有文化的發展,就無法激發人們的旅遊動機,也就不可能產生旅遊。

從歷史發展的觀點來看,旅遊與其說是經濟發展的產物,不如說是人類文化進步的結果。經濟的發展為社會進步提供了物質基礎,社會的進步、文化的振興,特別是觀念的變革,又推動了經濟的發展。日本前首相大平正芳曾經指出:“二十世紀中後期是從經濟重心轉向文化為重心的時代,國民關注的目標由物質轉向精神,轉向生活品質的全面提高。正是這種轉變與經濟的增長相互作用,才使得旅遊在大半個世紀裡,在全球範圍內迅速發展起來。”從本質上分析,“愉悅”和“審美”是旅遊的本質。人們透過旅遊活動自覺或不自覺地享受大自然的美、觀賞人類改造世界、改造大自然的鬼斧神工的傑作(文化遺產),親身參與某類遊樂項目以汲取某種知識、學習某種技能和豐富人生閱歷,所有這些無不是文化概念的範疇,與經濟沒有絲毫的直接關係。

從中外學者探討旅遊文化屬性得出的結論,足以說明旅遊的文化本質。例如:範能船在其為章必功所著的《中國旅遊史》寫的序言中,對旅遊作了如下界定:“(1)旅遊是一種廣義的審美(人類求取與外部世界和諧)形式,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之一;(2)旅遊是一項廣義的文化活動,它旣是文化的創造過程,又是文化的消費過程;(3)旅遊具有跨越空間的特點,往往超越地區、國家和洲的界限,並正向太空發展;(4)旅遊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相始終。”李天元教授也認為旅遊具有文化的本質屬性,他指出:“人們外出旅遊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體驗異鄉風情,瞭解他國文化。甚至於不論人們出於何種動機而外出旅遊,不論其屬於何種類型的旅遊者,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東道地的社會文化。因為文化的範疇是如此之廣,以至於在旅遊者所訪問的環境中幾乎無處不在,例如東道社會的民族歷史、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文學藝術、服裝和飲食等。一方面,無論旅遊者有意還是無意,都會接觸旅遊目的地社會的文化;另一方面,無論旅遊者自覺還是不自覺,也都會以自己客觀上所攜帶的客源地文化影響東道社會的居民。”一向從事旅遊文學研究的馮乃康認為:“旅遊是以去異地尋求審美享受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短期的生活方式。”總之,旅遊天然地與人類對自由生命的追求相關聯,內在地與人的文化本性相結合,一句話:旅遊是人的文化活動。從旅遊到文化旅遊(有的學者稱為人文旅遊),對文化本體的不斷逼近和當下的體驗,正是旅遊對人性的回歸。

廣義的旅遊是指旅遊主體、旅遊客體、旅遊介體相互作用的社會綜合現象,當然包括文化現象,也包括經濟現象,但以前者為重要。雖然旅遊活動是由行、遊、吃、住、購、娛貫穿其中的綜合性人類活動。然而,無論是旅遊消費活動、旅遊審美愉悅活動,還是旅遊經營管理活動,都是具有文化屬性的。事實上,旅遊首先是一種文化現象,旅遊作為一種文化現象所產生的影響,或許比其經濟影響更大。文化又是旅遊業發展的靈魂。旅遊活動中行、遊、吃、住、購和娛六要素的實現,要求旅遊主體、旅遊客體和旅遊介體的緊密結合,在這一協作的過程中,無處不體現旅遊的本質屬性——文化屬性。(上)

簡萬寧

(澳門特區政府旅遊發展委員會委員、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