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邱潤華、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余雨生及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何蔣祺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周偉德為何蔣祺的候補人。
三、委任經濟財政司代表米鵬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四、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及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吳家明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五、以上數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