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4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經濟財政司代表:黃偉麟;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余雨生;

(四)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何蔣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周偉德代任。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相關委任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一)文化局代表:鄭繼明;

(二)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