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49/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修改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財政司代表:黃偉麟;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劉偉明;

(四)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何蔣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周偉德代任。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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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