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20/201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淑群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曉健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