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21/201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王錦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錦濤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