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171/2012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Seale John Christie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傑材。如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楊傑材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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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