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孫家雄。
二、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盧瑞冰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黃志雄。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