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53/2012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張素梅;
(二)保安司代表:潘樹平;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汪雲;
(四)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炳輝;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孫家雄;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黃志雄;
(十)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Pedro Sameiro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志良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燦權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志民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健富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才堅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威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李志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海明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曉健代任;
(二十五)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王錦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代任;
(二十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建華代任;
(二十七)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曉陽代任;
(二十八)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柯海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區重光代任;
(二十九)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束承靖,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玉儀代任;
(三 十)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招賢代任;
(三十一)金光渡輪有限公司:楊傑材,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三十二)西北航運快線有限公司:陳立本,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沈文傑代任;
(三十三)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胡佳宏,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任琪生代任;
(三十四)陳澤武;
(三十五)陳志杰;
(三十六)呂錫柱;
(三十七)關恩賜;
(三十八)何超瓊;
(三十九)黃耀球;
(四   十)盧德華;
(四十一)周錦輝;
(四十二)簡萬寧;
(四十三)楊志華;
(四十四)周海燕;
(四十五)楊永成;
(四十六)黃仁民。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