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代表:連興池;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
(五)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六)海關代表:黃偉文;
(七)澳門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八)文化局代表:陳繼春;
(九)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十)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瑞方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少輝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張文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寶來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羅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鄧嘉敏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黃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景光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張志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小彬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唐繼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榮發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詠兒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宋曉冬,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潘耀榮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羅頌儀,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毛燕麗代任;
(二十五)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二十六)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李啟見,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僖芸代任;
(二十七)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現改名為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立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潘榮標代任;
(二十八)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伍紹賢代任;
(二十九)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現改名為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鄭君諾,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三十)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葉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林純代任;
(三十一)梁安琪;
(三十二)王如茵;
(三十三)王英偉;
(三十四)江美芬;
(三十五)李素茵;
(三十六)呂耀東;
(三十七)林中賢;
(三十八)陳志玲;
(三十九)陳美儀;
(四十)馮健富;
(四十一)張照珩;
(四十二)黃若禮;
(四十三)蕭婉儀。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