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34/2018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 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代表:何浩瀚;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楊子健;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九)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

(十)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一)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 事時由王瑞方代任;

(十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如其不在或因 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健中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張文紹,如其不在或因 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寶來代任;

(十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崔慧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 視事時由鄧嘉敏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黃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 視事時由胡景光代任;

(十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張志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 能視事時由梁小彬代任;

(十八)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如其不在或因故 不能視事時由羅掌權代任;

(十九)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現改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 會)代表:唐繼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如其不 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榮發代任;

(二十一)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威,如其不 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豪代任;

(二十二)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如其不在或 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永恆代任;

(二十三)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 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美斯代任;

(二十四)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洪,如其不在或 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二十五)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李啟見,如 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榮佳代任;

(二十六)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梁美玲,如其不在 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潘榮標代任;

(二十七)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 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康宇嫻代任;

(二十八)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現改名為金光渡 輪有限公司)代表:鄭君諾,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 傑代任;

(二十九)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葉亮,如其不在或因故 不能視事時由朱彤代任;

(三十)梁安琪;

(三十一)王如茵;

(三十二)王英偉;

(三十三)江美芬;

(三十四)李素茵;

(三十五)呂耀東;

(三十六)林中賢;

(三十七)陳志玲;

(三十八)陳美儀;

(三十九)馮建富;

(四十)張照珩;

(四十一)黃若禮;

(四十二)蕭婉儀。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