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20/2017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 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 代原代表羅永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