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113/2016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振業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