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31/2016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林曉白;

(二)保安司代表:鄭錦華;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林衍新;

(四)旅遊局代表:謝慶茜、程衛東;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炳輝;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盧瑞冰;

(十)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Pedro Sameiro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志良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張文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寶來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李志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志民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現改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宏駿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威,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豪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永恆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美斯代任;

(二十五)澳門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錦濤代任;

(二十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二十七)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曉陽代任;

(二十八)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隋江,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煒峰代任;

(二十九)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招賢代任;

(三十)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鄭君諾,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三十一)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徐躍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莫紹鎮代任;

(三十二)陳澤武;

(三十三)陳志杰;

(三十四)呂錫柱;

(三十五)關恩賜;

(三十六)何超瓊;

(三十七)盧德華;

(三十八)周錦輝;

(三十九)簡萬寧;

(四十)楊志華;

(四十一)周海燕;

(四十二)楊永成;

(四十三)黃仁民;

(四十四)李素茵。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