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96/2015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代表鄭錦華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樹平,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運輸工務司代表鄭岳威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汪雲,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卓河祓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梁小牧,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