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222/201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郭棟昌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束承靖,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李文昇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關玉儀,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