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第 204/201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徐躍明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任琪生,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